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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之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符合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2至4之所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罪,非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亦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詐欺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即刑法修正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本院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4                │
├───────┼─────────┼─────────┼─────────┼─────────┤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      │自93年2 月17日起至│自93年10月某日起至│自92年11月7 日起至│92年11月11日或92年│
│              │93年5 月26日間(原│93年12月5 日止(原│93年3月16日止(原 │11月12日(原聲請書│
│              │聲請書誤載為93年4 │聲請書誤載為93年12│聲請書誤載為93年3 │載為92年11月12日)│
│              │月26日)          │月5 日)          │月16日)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澎湖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2年度毒偵│
│關年度案號    │第2386號          │字第7 號          │字第1127號        │字第1127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澎湖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基簡字第457 │94年度訴字第16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48│93年度上訴字第1448│
│    │        │號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7 月20日      │94年5 月27日      │93年7 月14日      │93年7 月14日      │
│    │年.月.日│                  │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澎湖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基簡字第457 │94年度訴字第16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448│93年度上訴字第1448│
│    │        │號                │                  │號                │號                │
│    ├────┼─────────┼─────────┼─────────┼─────────┤
│    │判    決│94年8 月22日      │94年6 月20日      │93年8 月2 日      │93年8 月2 日      │
│    │確定日期│                  │                  │                  │(原聲請書誤載為93│
│    │年.月.日│                  │                  │                  │年7 月14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 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役或罰金金額或│科罰金,以銀元叁佰│科罰金,以銀元叁佰│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科罰金,以銀│
│褫奪公權期間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              │算壹日。          │算壹日。          │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澎湖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
│              │第7 號            │第114號           │第1345號          │第134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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