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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聲請裁定減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 ;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之刑,依該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及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開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稱「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自95年3 、4 月間起至同年5 月9 日止,同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罪,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經本院於95年8 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之父陳上呈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受刑人之利益獨立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受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陳上呈無由取得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而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所提上訴為於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5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因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臺灣高等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並未就該案件為審體審理,參酌上揭說明,即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故受刑人自得依上開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又因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合於減刑要件,是應依前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刑。

(二)次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行,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依前述規定減刑後,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徒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且相關法律亦隨同修正,然依前開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因上開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修正刑法施行前,雖係於修正刑法施行後始經法院裁判,然原判決裁判時就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事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等規定決之,而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經減刑後,已減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合於修正前刑法所定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應逕依原判決應適用之前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