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9.01至95.05.17 │94.8月底某日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546號 │2546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5.30 │95.05.30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7.26(撤回上訴) │95.07.26(撤回上訴)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747│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747││ │號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4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09.17 │95.03.25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速偵字第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246││ 年 度 案 號 │376號 │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417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9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1.12 │96.05.04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417號 │96年度基簡字第490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2.12 │96.05.28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40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10││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