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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並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然附表編號1之搶奪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 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之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如附表所列併合處罰之 2罪,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 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 1之搶奪罪犯行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經減刑後仍不得易科罰金,與其另犯附表其餘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22日至94年9月25日 │94年9月初至同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 │基隆地檢 ││關年度及案號 │94年度偵字928號 │94年度毒偵字3212號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28號 │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 實 ├───┼─────────────┼─────────────┤│ 審 │判 決 │94年11月23日 │95年1月23日 ││ │日 期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4年12月││ │ │ │9日)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28號 │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 判 ├───┼─────────────┼─────────────┤│ 決 │判 決 │94年12月26日 │95年2月20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3款 │第2條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2748號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80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46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1巷15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
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
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 4月 24日以前,所
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 1項、第
 3項,第 10條第 2項及第 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
執行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林秋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09.22至94.09.25      │94.09.初至94.09.29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3917│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號                      │3212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28號       │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4.11.23                │94.12.09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928號       │94年度訴字第1096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4.12.26                │95.02.20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
│                    │                        │1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徒刑9月                 │徒刑4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2748│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805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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