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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二字第109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⑴犯罪事實欄倒數第4行「詎其猶不思悔改」等字後增列「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等字,⑵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紙、照片2張」,⑶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施用安非他命前之持有犯行,為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2月8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且甫執行完畢後,竟仍不知戒除,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犯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
   被   告 丙○○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79之10號6樓
                         (現因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持有
     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2罪接續執行,嗣於97年2
     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復於97年3月24日19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279之10號6樓住處,以玻璃球吸食
     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同年3月26
     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偵訊之自白陳述、(二)卷附之臺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二、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振  倫
 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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