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灝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灝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灝翰因犯竊盜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灝翰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吳灝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3日 │96年8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4946號 │偵字第5833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46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 │ ├─────┼────────────┼────────────┤ │ │判決日期 │96年11月8日(聲請書誤載 │97年2月15日 │ │ │ │為96年10月27日) │ │ ├──┼─────┼────────────┼────────────┤ │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46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12月3日 │97年3月17日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60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