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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68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3月31日判決,於97年5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6.07.18 │97.01.21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59號 │偵字第604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885 │97年度訴字第368 │ ││ │ │號 │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97.01.31 │ 97.03.31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885 │97年度訴字第368 │ ││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 │ │ ││ │ │ 97.03.03 │ 97.05.12 │ ││ │確定日期│ │ │ │├───┴────┼────────┼────────┼────────┤│ │基隆地檢97年度 │基隆地檢97年度 │ ││備 註│執字第746號 │執字第1479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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