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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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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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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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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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6年10月21日 │96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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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年度案號 │速偵字第450號 │偵字第5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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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20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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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96年10月31日 │96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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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20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316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11月26日 │9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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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5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7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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