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叁、論罪及科刑之理由㈡第八行有關「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據上論斷第三行有關「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