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叁、論罪及科刑之理由㈡第八行有關「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據上論斷第三行有關「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