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金學坪 律師
- 被告
- 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張漢榮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丁○○、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實應為「本案經檢察官丁○○、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應予以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