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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鄭景文林淑鳳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
被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被告
乙○○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丁○○、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實應為「本案經檢察官丁○○、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應予以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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