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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2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28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另補充記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6巷77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
    ,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90年9月25日、
    92年5月23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各以90年度毒偵字第109
    0號及第1091號、92年度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基
    簡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與另犯偽造文書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又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
    第37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
    於95年10月6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7年7月7日下午11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26巷77號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非
    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1次。嗣於同年月10日下午,
    因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到場,並依法採驗其尿液呈毒品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復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稽,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宏  昌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28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