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持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Ⅱ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
被 告 乙○○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343之2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6年度基簡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
期徒刑1月15日,於96年8月24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7月10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
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2日21時50分許為警採尿
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不詳
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324巷15號為警
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之犯行,惟查被告於
97年7月2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97
年7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稽,對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
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固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
能,惟如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方法檢驗,出現偽
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已具相當之公信力,故前開檢驗結果
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確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依據。又被告於
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件施用毒品罪
一情,有相關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