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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94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4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記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84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494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之12號2樓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0
    年2月2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
    第1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基簡字第7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
    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12月30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易
    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6 月30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
    院以97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詎甲○○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月29日22 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2之12號2樓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4月30日22時30分許為警另案緝獲
    ,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經查,其為警查
    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之事實,有上
    開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樊家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建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4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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