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97年度基簡字第946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2 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1月2 日法矯字第0981144355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 月8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4 月14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8年11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84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