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97年度基簡字第946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2 案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1月2 日法矯字第0981144355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 月8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4 月14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8年11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84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