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749 號、97年度執字第322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67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 月23日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3日 │ 97年7月8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972號││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110號 │ 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7年8月22日 │ 97年9月23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110號 │ 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決├─────┼──────────────┼──────────────┤│ │確 定日 期│ 97年9月8日 │ 97年10月13日 │├─┴─────┼──────────────┼──────────────┤│ 是否合於中華 │ │ ││ 民國九十六年 │ 否 │ 否 ││ 罪犯減刑條例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47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3號(││ │編號1、2數罪併罰)。 │編號1、2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