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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06.01 │94.09.12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767 號 │4340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98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10.24 │96.04.26 │├───┼──────┼────────────┼────────────┤│ │ 法 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 │96年度台上字第7147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11.19 │96.12.13 ││ │ 日期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48│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54號││ │號 │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 ││ │刑6月 │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5.07.23 │95.07.23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904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904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11.13 │96.11.13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12.03 │96.12.03 ││ │ 日期 │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5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5 ││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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