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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灝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灝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灝翰因犯竊盜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灝翰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吳灝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3日              │96年8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4946號            │偵字第5833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46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
│    ├─────┼────────────┼────────────┤
│    │判決日期  │96年11月8日(聲請書誤載 │97年2月15日             │
│    │          │為96年10月27日)        │                        │
├──┼─────┼────────────┼────────────┤
│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246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52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12月3日             │97年3月17日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60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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