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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即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供竊取車號DEF-602號機車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竊取車號LR3-319號機車之機車鑰匙1支,因斷裂遭被告棄置而滅失,不予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685號
  被   告 丁○○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44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於民國98年7月25日上午10
    時30分許,見丙○○所有之車號LR3─319號機車停放在基隆
    市○○區○○路28巷18號前,以自備鑰匙插入機車鑰匙孔發
    動機車竊取得手後離去;又於同日中午12時許,見甲○○所
    有之車號DEF─602號機車停放在基隆市○○區○○路119巷7
    之8號,又以相同手法竊取機車得手後離去。嗣經失主報警
    ,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循線通知丁○○到案,並扣有鑰匙
    1把,始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甲○○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2紙、照片9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請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  欣  悅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