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致與渠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予以更正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