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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致與渠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予以更正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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