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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分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9日,以96年度易字第839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28日,以97年度簡字第6414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三案嗣則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8 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4912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8年11月5 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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