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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0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主文關於「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之記載部分,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叁月」;據上論斷欄所引條文關於「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之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刑法第11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羽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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