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分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9日,以96年度易字第839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28日,以97年度簡字第6414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犯三案嗣則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8 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4912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8年11月5 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