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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由本院於97年6月24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四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9 月21日法矯字第0980038945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2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19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8年9 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97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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