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98年2月12日所為之98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姓名「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文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