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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桂金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98年2月12日所為之98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姓名「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文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簡羽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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