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8年度執聲字第7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89號審理,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判決,並於民國97年10月20日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 月26日 │96年8 月25日 │97年1 月2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1、32號 │毒偵字第31、32號 │字第929 號 ││ │(聲請書漏載基隆地│(聲請書漏載基隆地│ ││ │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 ││ │第32號) │第32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89號│97年度訴字第1289號│97年度訴字第625 號││最 後├────┼─────────┼─────────┼─────────┤│ │判決日期│97年9 月30日 │97年9 月30日 │97年5 月30日 ││事實審│ │(聲請書誤載為97年│(聲請書誤載為97年│ ││ │ │9 月10日) │9 月10日)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89號│97年度訴字第1289號│97年度訴字第625 號││確 定├────┼─────────┼─────────┼─────────┤│ │判 決│97年10月20日 │97年10月20日 │97年8 月14日 ││判 決│確定日期│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 │第3298號 │第3298號 │第279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