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張嘉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暨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同上條例第10條、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因毀損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甲○○所犯毀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業經減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修正刑法施行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毀損 │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 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6日 │91年7月間至92年4月間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1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4│ │ 年 度 及 案 號 │11065 號 │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3年12月3日 │98年3月27日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4年4月22日 │98年4月27日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54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助字第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97│ │ │329號(已執畢)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