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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張嘉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暨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同上條例第10條、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因毀損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甲○○所犯毀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業經減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並無不合。

三、次查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修正刑法施行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毀損           │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 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減為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6日             │91年7月間至92年4月間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1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3794│
│ 年 度 及 案 號  │11065 號                │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3年12月3日             │98年3月27日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496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4年4月22日             │98年4月27日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54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助字第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97│
│                    │329號(已執畢)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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