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40號
居基隆市○○區○○街123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9月 1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
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
於98年9月 10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基簡字第841號及 98年度基簡
字第118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
行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9年6月 9日執行完畢。詎其猶
不知悔改,復於99年4月21日晚上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而於99年4 月21日晚上9 時
許,為警通知前往警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雖未到庭,惟其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其施
用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
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亭 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