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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45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於民國98年5月22日經基隆市政府派員強制拆除後,竟旋於同年下午即於同址重蓋違章建築,無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且所為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公眾騎樓使用權均生妨害,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4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