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8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前案紀錄:甲○○前分別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5 月12日,以97年度宜簡字第179 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7 月7 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959號判決有期徒刑二月、二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所犯二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八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56號裁定),甫於98年1 月1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本案事實:甲○○借地緣返往之便,探知「臺北縣貢寮鄉○○村○○街27號」經常無人在內居住,且其大門亦因屋主乙○○遺失鑰匙以致長年未經上鎖,遂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竊盜他人財物之犯意,進而於98年12月27日之日間某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8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徒手開啟上址大門登堂而入(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繼而將乙○○所有之綠色長裙、鐵灰色外套及粉紅色胸罩各1 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藉以竊盜他人財物得逞,隨即將之攜往自己住處藏放。嗣乙○○於98年12月29日下午4 時返抵上址,驚悉自己住處莫名遭竊,乃即報請村長楊茂盛協助查辦;村長楊茂盛思及同村之甲○○曾有竊盜不良紀錄,遂再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偕同乙○○轉往甲○○之住處查訪,乃果於甲○○之住處當場起獲乙○○所有之上揭失物。

三、證 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訊問時之自白(本院99年3 月16日訊問筆錄第2 頁至第3 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本院調查時之具結證述(本院99年3月8 日訊問筆錄第1 頁至第2 頁)。

㈢證人楊茂盛之警詢證述。

㈣偵查卷附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查獲照片(包括乙○○住處遭竊之現狀照片及被告住處之失物查獲照片)6 張。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本判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查有如本判決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乃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起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併衡量被告竊盜手法對於被害人乙○○所造成之法益侵害,暨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以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8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