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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爰依上述解釋意旨,於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24日上午7時│97年4月22日       │
│                │許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58號        │第1844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1616│97年度基簡字第1609│
│      │        │號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1616│97年度基簡字第1609│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98年2月2日        │98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664號           │第96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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