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百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16號、第1317號、第1533號、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16號、第1317號、第1533號、第1755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9年4 月28日將羈押中之被告解送本院,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3 號受理在案,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確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羈押之事由,且所為破壞社會治安甚鉅,為防護社會起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且被告上開所犯業經本院於99年6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有上開起訴書、本院99年4月28日訊問筆錄及98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各1 份存卷可憑。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