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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福康鄭培麗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16號、第1317號、第1533號、第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16號、第1317號、第1533號、第1755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9年4 月28日將羈押中之被告解送本院,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3 號受理在案,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確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羈押之事由,且所為破壞社會治安甚鉅,為防護社會起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且被告上開所犯業經本院於99年6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有上開起訴書、本院99年4月28日訊問筆錄及98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各1 份存卷可憑。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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