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1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誤載「貳點貳陸捌公克」,應更正為「貳點貳陸貳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