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於民國98年5月22日經基隆市政府派員強制拆除後,竟旋於同年下午即於同址重蓋違章建築,無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且所為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公眾騎樓使用權均生妨害,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