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9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72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10 月19 日判決,於99年11月2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受刑人張明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 │00元折算1 │00元折算1 │├───────┼─────────┼─────────┼─────────┤│犯 罪 日 期│99年1 月11日下午 3│99年5 月22日 │99年7 月20日 ││ │時40分為警採尿前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696 號 │字第1480號 │字第1564號 │├─┬─────┼─────────┼─────────┼─────────┤│最│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8 │99年度基簡字第1468│99年度基簡字第1572││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日 期│99年8 月31日 │99年10月19日 │99年10月19日 │├─┼─────┼─────────┼─────────┼─────────┤│確│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8 │99年度基簡字第1468│99年度基簡字第1572││決│ │號 │號 │號 ││ ├─────┼─────────┼─────────┼─────────┤│ │確 定日 期│99年8月31日 │99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2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2606號 │ 字第3223號 │ 字第325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