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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06.28          │98.04.22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29號        │第2474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基簡字第1020│98年度易字第508號 │
│最  後│案    號│號                │                  │
│      │        │                  │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98.09.14          │98.11.27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基簡字第1020│98年度易字第508號 │
│確  定│案    號│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98.10.19          │99.01.04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3210號          │第12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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