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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⑴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⑵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本院復以98年度聲字第887 號裁定,就前述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7 月24日入監執行,且經法務部於99年6 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90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 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9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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