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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10月27日判決,於98年11月3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11.07            │98.01.06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號              │第15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7.24            │98.07.24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確  定│        │                    │                    │
│      ├────┼──────────┼──────────┤
│判  決│判    決│                    │                    │
│      │確定日期│98.08.13            │98.08.13            │
│      │年.月.日│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2574號              │2574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02.22            │98.07.19回溯96小時內│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號              │第1545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07.24            │98.10.27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
│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99號│
│確  定│        │                    │                    │
│      ├────┼──────────┼──────────┤
│判  決│判    決│                    │                    │
│      │確定日期│98.08.13            │98.11.30            │
│      │年.月.日│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2574號              │365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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