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反訴原告
- 蔡白𨚫
- 反訴被告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和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許進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