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9號

異議人
楊文井
異議人
楊蕙菁
異議人
楊禎候
異議人
楊芳源
異議人
楊鵬立
相對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執字第 23141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 23141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於民國100年9月23日下午3時實行分配,然因本件100年4月26日、同年5月24日、同年6月14日拍賣公告及同年6月16日通知所載地目有誤,且未載明土地使用之限制、不點交之原因、範圍及使用情形,該拍賣程序應予撤銷,自不應續行分配,經異議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原裁定以強制執行程序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及異議人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而未依法審究執行程序是否有違法之處,顯有混淆「聲明異議更正執行程序」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繆誤甚明,無異架空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自有違誤,為此提出異議,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減價拍賣應予撤銷並重新鑑價核定最低價拍賣公告等等。

二、經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 2314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之土地,地目欄原均係記載為「林」,因所有權人申請塗銷地目,而自「林」變更為空白,然土地使用分區為政府行政機關所核定,為一公開之資訊,欲投標之民眾自可於投標前至現場查勘或逕自向相關主管機關查明後而為投標,另依本院100年 5月25日基院義99司執良字第23141號拍賣公告,公告事項第12點、執行標的現況已載明:「⒈民國100年1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甲標位於濱海公路海園餐廳南方約 430公尺處,鼻頭國小旁,其中113-20地號有部分面積供步道使用,遭步道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遭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乙標位於海園餐廳西方約 220公尺處,丙標位於海園餐廳西方約 150公尺處,現為原始雜木林,臨濱海公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債務人陳稱:『民國100年1月5日新北瑞工字第1000000003 號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依據民國71年 3月10日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甲標113-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113-22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墓地,乙標11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遊樂區,丙標 117-15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地質保護區』。標的確實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適用之相關法規內容,請應買人注意…」等語,有上開公告附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3141 號卷宗可稽,足見系爭拍賣公告就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已作充分說明,異議人主張拍賣公告內容有誤,該拍賣程序應予撤銷,不應續行分配云云,顯無可採。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所為取消100年9月23日分配期日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