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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告
施雲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龍宮、慈蓮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北龍宮及慈蓮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北龍宮、慈蓮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從送達訴訟文書,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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