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何君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基勞簡字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基勞簡字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