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 債務人
- 黃秀玉
- 債務人
- 連帶保證人 陳坤松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陳歆劼
- 代理人
- 林政彥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代理人
- 華祥任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卿
- 代理人
- 羅建興
- 代理人
- 張嘉珊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代理人
- 李賢慧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昇銓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曹𦓻峸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蔡政宏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6月24日函請債權
人表決,本件計13名無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人,除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71;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5.23;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4.5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2.39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百分之10.09,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均已表示同意或逾期未表示意見而
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故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
人人數及債權金額已過半數(同意人數8人;債權金額比例
百分之66.03),是本件更生方案並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查,債務人現擔任全職家庭主婦,但其配偶陳坤松為鑫鴻
工程行負責人,除負擔債務人日常生活費用之供給外,願意
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
自願清償八年,包括債務人人壽保險之解約金金額新臺幣(
下同)411,877元平均攤還,合計每月清償2萬元,96期總計
清償192萬元,清償金額占總債務金額比例約百分之27.84,
是更生方案之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再揆諸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各債權人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無本
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不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情事
。本件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其他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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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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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2萬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6,897,691元。 │
│四、清償總金額:192萬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27.84%。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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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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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18,198元 │1.71% │3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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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477,226元 │6.92% │1,38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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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2,864元 │23.53% │4,70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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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陽信資產管理股│427,290元 │6.19% │1,23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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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61,230元 │0.89% │1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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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7,247元 │3.15% │6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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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台灣)商業銀│1,050,385元 │15.23% │3,04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14,143元 │4.55% │91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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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64,86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64,884元 │2.39% │47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3,737元 │14.55% │2,91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95,909元 │10.09% │2,01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79,714元 │8.40% │1,6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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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897,691元 │100% │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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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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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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