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5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被告
李玉美

      李朝陽

      余黃阿足

      陳元才

      李麗季

      駱潘淑華

      吳樹葵

      汪臣正

      童文意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零壹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均為請求被告李玉美等人應將坐落原告所有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則本件既係以所占用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是依前揭裁定,其價額自應以所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再者,原告併請求不當得利之部分,依前揭規定,則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498,40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98,401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498,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一:104年度補字第315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溜│455.84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500/平方公尺 │├─┼───┬────┬────┬────┬──────┬─┬─────┬───────────┤│2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溜│288.01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700/平方公尺 │├─┼───┬────┬────┬────┬──────┬─┬─────┬───────────┤│3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旱│320.97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700/平方公尺 │├─┼───┬────┬────┬────┬──────┬─┬─────┬───────────┤│4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旱│1,744.10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700/平方公尺 │├─┼───┬────┬────┬────┬──────┬─┬─────┬───────────┤│5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旱│231.92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700/平方公尺 │├─┼───┬────┬────┬────┬──────┬─┬─────┬───────────┤│6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447.05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6,700/平方公尺 │├─┼───┬────┬────┬────┬──────┬─┬─────┬───────────┤│7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6.52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5,400/平方公尺 │├─┼───┬────┬────┬────┬──────┬─┬─────┬───────────┤│8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38.92 │全部 │├─┼───┴────┴────┴────┴──────┴─┴─────┴───────────┤│ │公告土地現值:4,900/平方公尺 │└─┴─────────────────────────────────────────────┘┌────────────────────────────────────────┐│附表二:104年度補字第315號 │├────────────────────────────────────────┤│土地坐落: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 │├──┬─────┬───────────────────────────────┤│編號│占用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均為新台幣) │├──┼─────┼───────────────────────────────┤│A │0000-0000 │占用面積113.73(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761 ,991元 ││ │0000-0000 │ │├──┼─────┼───────────────────────────────┤│B │0000-0000 │占用面積364.6(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42,820元 │├──┼─────┼───────────────────────────────┤│C │0000-0000 │占用面積165.4(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08,180元 ││ │0000-0000 │ │├──┼─────┼───────────────────────────────┤│D │0000-0000 │占用面積124.64(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5,088元 ││ │0000-0000 │ │├──┼─────┼───────────────────────────────┤│E │0000-0000 │占用面積100(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670,000元 ││ │0000-0000 │ │├──┼─────┼───────────────────────────────┤│F │0000-0000 │占用面積148.81(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997,027元 │├──┼─────┼───────────────────────────────┤│G │0000-0000 │占用面積67.50(平方公尺)×{6,500元(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公告││ │0000-0000 │土地現值)÷2}=445,500元 │├──┼─────┼───────────────────────────────┤│H │0000-0000 │占用面積164.63(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00元(公 ││ │0000-0000 │告土地現值)+4,900(公告土地現值)÷3}=932,903元,元以下四捨五││ │0000-0000 │入 ││ │0000-0000 │ │├──┼─────┼───────────────────────────────┤│I │0000-0000 │占用面積79.72(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534,124元 │├──┼─────┼───────────────────────────────┤│J │0000-0000 │占用面積102.85(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9,095元 ││ │0000-0000 │ │├──┼─────┼───────────────────────────────┤│K │0000-0000 │占用面積12.19(平方公尺)×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81,673元 │├──┴─────┴───────────────────────────────┤│ 總計:9,498,401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