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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

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雯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二二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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