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3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蘇文清

      蘇文財

      蘇鳳英

      謝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05年度板小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0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蘇文清、蘇文財、蘇鳳英、謝月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謝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謝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35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