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第三人
-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第三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太行
- 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代理人
- 李俊德
- 代理人
- 吳麒律師
- 代理人
- 林金發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基隆市稅務局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歐秋霞
- 債務人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琪
- 債務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玉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長琪」,關於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炳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明道」。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