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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聲明異議人
即第三人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第三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理人
李俊德
代理人
吳麒律師
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基隆市稅務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債務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債務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玉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長琪」,關於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炳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明道」。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