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2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210號
- 上訴人
- 林怡伶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昌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2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昌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