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塘
- 被告
- 王景謙(原名王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