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劉信威 被 告 邱亭雯 黃翌菱(原名黃循娟、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邱亭雯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被告黃翌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40,366 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分別為週年利率0.90%、1.15% ),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9年6月10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碼1% 計算利息,且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 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乃被告邱亭雯嗣未依約攤還本息,迄尚 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黃翌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66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一 7,728元 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24日 1.15% 自109年2月2日至109年3月24日 0.115% 自109年3月25日至109年6月9日 0.90% 自109年3月25日至109年6月9日 0.090% 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0% 自109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日 0.19% 自109年8月2日至清償日 0.38% 二 24,92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三 27,56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四 24,92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五 26,75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六 27,56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七 18,830元 同編號一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同上 合計 158,268元